网络教案
内容
-
网络教案
中 国 计 量 学 院
教案
200 ~ 200 学年 第 1 学期
二级学院(部、中心) 法学 院
学 科 ( 专 业 ) 法史
课 程 名 称 中国法制史 1
授 课 对 象 法学本科专业一年级
授 课 教 师 温慧辉
职 称 职 务 副教授
教 材 名 称 《中国法制史》
20年 月 日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导论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在世界五大文明古国和地区中,唯一不曾间断的是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其中的法文化也是如此,学习十分必要。要了解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掌握中国法制史产生、发展、变化的大致线索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与方法。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从地域来讲,除了我们公认的全国性的政权之外,还包括一些在局部地区实行较长时间统治的政治集团所建立的有一定影响和价值的法律制度(比如说三国时期,三国各自建立的法律,辽、西夏、金等少数民族的法律等等)。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研究范围(理解)
什么是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曾含义:一是作为历史的概念使用,即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一是作为学科概念使用。即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专门学科。因此,可以说中国法制史具有史学与法学双重特性的交叉学科,也必然带有双重难度。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及其社会背景。
2、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机关体制、具体的司法活动等等,还包括历史上司法活动中具有典型意义和重要影响的案例。
3、各个时期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情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等等情况。这对于特定时期的或特定政权的法制总体状况作出评价。
4、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5、各个历史时期社会各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所以,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涉及这个国家的历史发展、文化习俗、社会背景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也是本节的难点所在。
二、中国法制发生和发展的历史阶段(掌握)
在世界五大文明古国和地区中,唯一不曾间断的是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其中的法文化也是如此,学习十分必要。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划分依据就是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
1、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
包括的范围是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期。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其突出特点是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不成文的。
2、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
包括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 战国时期。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
(2)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3)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荡时期。政权快速的变更,局势动荡不安,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动荡的年代得到了法律。表现在立法理论得到提高,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4) 隋唐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经过几千年的积累,到隋唐时期,社会的各个体制也入了和谐完善的阶段。而且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达到了中国古代的顶峰。法律制度也是如此,从汉代后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过程经过了八百年,到隋唐时期结出了硕果,即《唐律疏议》的出现。
(5) 宋元明清时期,这是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
以上是本节的重点所在。
3、近现代法制。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侵略。在内忧外患这中,传统的法律体系、法律观念也开始瓦解。
(1)清末变法修律。
(2)南京临时政府。辛亥革命之后成立了临时政府,在很段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
(3)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建立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此外,法制体系中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制建设。
以上是我们法制史需要学习的内容。其中,汉代、唐朝、清朝法制也就是清末的变法包括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三、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了解)
1、 古代的研究状况
在我国法制史上最值得一提的清末的修律大臣沈家本,基本上上中西贯通,第一次全面而系统的对中国自传说时代直到明代几千年的立法、司法各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总结,《历代刑法考》。
2、近代的研究状况
在当时所谓“欧风美雨”的环境下,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观念都在西学东渐的潮流中慢慢地发生着变化。随着各种西式学堂的建立,中国的法学教育工作也逐渐形成体系。全国性的法律专科高等院校渐渐建立起来。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基本课程的地位也随之确立。关于法制史的研究也逐渐深化
3、新中国的研究状况。
1952年政府进行院校调整,当时,人大、北大法律系等机关开设了这门课程,与前不同的是我们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精神指导下,学科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应该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
本课程为法学专业本科的必修课,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是一门介于法学和史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具体地说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其特点是内容丰富,时间跨度大,法律与历史、政治、文化紧密结合。可以说,它既是法律学科中的一门历史学科,又是法律学科中的一门理论学科。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对中国近五千年法律发展历史的学习,了解我国法制历史的变迁,从而系统的掌握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趋势,加深对中国当代法学的理解。
五、教学方法及考试、考查形式
题量要适当并且难易搭配。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重点掌握35%,一般了解35%,实际运用30%。
1、考核类别
考核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分析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能力。
2、考核形式
考试题型。在一份试卷中,包括客观性试题,如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主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共六种题型。根据本课程的特点,使试题能够引导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重视提高理解与运用能力。试题兼顾各个历史时期、各种类型的法制;兼顾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大体主观性试题70%,客观性试题占30%左右。考试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
3、成绩评定
平时成绩(含翻译作业、课堂提问、测验及考勤等)约占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试(闭卷或开卷)占总评成绩的70%。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因是导论课,首先要引起学生的注意,让他们从第一节课就知道学习这门课的重要性,通过对中国近五千年法律发展历史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制历史的变迁,从而系统的掌握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趋势,加深对中国当代法学的理解。并且让学生知道任何缺乏历史感的法学研究,只能停留在对现行法律条文的解释上,本学科的基本目的就是为学习好各部门法学打好历史知识的基础,从而深入地研究现行法学,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因此,第一次讲课就要引起他们学习的兴趣。
就《中国法制史》来讲,集中历史、法学,甚至文学、哲学等多门学科一体,综合性较强,且之间又存在着紧密联系。因此,在讲授时可将古代及现代的典型案例穿插在教学过程中,并将学科的发展、新知识、新技术融在课堂的知识讲授中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综论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法律原则,法制特点。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 《中华文化史》,冯天瑜,何晓明等,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2、 《中国法律发达史》(上下册)载《民国丛书》迭印,杨鸿烈,上海书店1990年重印本。
3、 《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下册),杨鸿烈,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 (1998年4月影印重印本)。
4、 《中国历代刑法志注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
5、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夏商是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作为与国家相伴而出现的法律制度,也是处在初创阶段。学习本章,了解中国法产生的原因及其过程,并在了解夏商两代法律总称的基础上,掌握刑罚制度及司法制度。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中国法律起源与夏代法制简况
一、法律的起源(理解)
国家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国家一样,曾经历过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在原始氏族社会不可能产生带有阶级专政属性的国家,自然也没有作为国家统治工具、体现国家形态的法律,当时维持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靠的是氏族首领的权威和原始习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氏族首领利用权威占有了更多的财产,没有财产的氏族成员沦为被统治阶级,社会也开始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阶级,他们之间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依靠以前的原始习惯已经不能解决,这时就需要建立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来加以调控。于是,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产生。
总结法律起源的特点(本节重点、亦为难点):
(1)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5)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6)民族融合的特点。
二、夏朝法制简况(掌握)
(一)法律形式
(二)法律内容(掌握)
夏代统治期间,在沿袭习惯法的同时,也出现了制定法,如“夏有乱政(指平民、奴隶的反抗和奴隶主贵族间的倾轧),而作禹刑(可能以禹命名的夏朝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这是统治者适应形势的需要而出台的制度。至于其内容:
(1) 将原始社会的礼改造为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2) 法律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背“王命”和反抗国家统治的行为。
(3) 规定了带有行政法性质的《政典》,用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4) 确认土地“国有”的民法内容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商朝是奴隶制的在在、经济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时期,国家行政管理机构逐渐完善,职能分工比较明确,有掌握各种行政事务的职官辅佐商王进行统治。大量甲骨文的发现,展现了商朝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了解)
(一)“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二)“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形式及主要法律
(一)法律形式(一般了解)
1、制定不公开的刑书——《汤刑》:
2、誓:商代君主在战时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
3、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
(二)主要法律
1、《汤刑》
2、《官刑》(重点掌握):是商代惩治国家官吏反、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规的性质,但却采取了刑事制裁的方式进行处理。是伊尹制定的,在《伊训》中规定:“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3、“民居之法”:即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规
4、车服之令:规定什么级别在车马服饰上有不同的规定。
三、法律内容
重点掌握刑事法规:
1、运用刑法手段,严厉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各种犯罪。
2、刑法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四、 司法制度(简单了解)
其中要注意掌握当时“监狱”制度的读音及写法。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章内容相对松散,为引起学生兴趣,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并适当补充一些古文字知识。其中典型案例:
1、夏桀囚商汤
2、囚周文王案
古文字知识主要包括:我国古籍中关于“刑”、“法”、“律”的释义及其运用,尤其是“法”(灋)字渊源于原始社会的神判制度,这在世界各地都有例可循,并适当穿插一些有趣的故事,活跃课堂气氛。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 禹刑。
2、夏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梁治平,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中华帝国的法律》,[美]布迪莫里斯等著 、 朱勇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第二节 西周的礼及礼与刑关系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西周是中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奴隶制法制在夏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日趋完备,反映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并对以后封建法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本章为重点章。本次课程应了解和掌握西周统治阶级法制的指导思想,国和家的体制,制礼和礼治,礼和法的关系。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重点掌握,此亦为本节的难点所在)
西周统治者通过总结商纣王暴政亡国的教训,认识到“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并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建立起“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②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③保民,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总之,“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实施“以德治国”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2、“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1)“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
(2)“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
① 西周“明德慎罚”,是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
② 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重点掌握)
即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组织渊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其原则是:
1、从周天子到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他们为大宗,其他为小宗。
2、小宗要服从大宗,诸弟要服从长兄。而且,大宗有权利剥夺小宗的身份、降低其爵位,剥夺或缩小其领地。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了一级国家政权。这种统治自然是家族式,周王即是国王,也是整个国家的大家长。
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庭家族的伦理道德与法律的法律规范自然也就结合在一起,互为表里。礼仪教化与刑事镇压相辅相成。作为等级制度的“礼”自然在政治、法律领域发挥了广泛的作用,因此,“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与宗法制度息息相关。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了解)
1、“周公制礼”:
2、《九刑》
3、《吕刑》:
第二节 西周的礼及礼与刑关系
一、礼的渊源及发展(了解)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中国文化史上,礼是一个内涵极为广泛、也最为复杂的范畴。
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掌握)
在当时国家的行政、司法、军事、教育乃至伦理道德、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礼的调节和规范。是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所以,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无庸质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也极为明显。
3、周礼也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从周礼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已经周礼本身的内容和性质等方面观察,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掌握,此为本章的难点所在)
1、礼、刑二种手段的共同性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2、礼居主导地位
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3、刑居辅助地位
在西周礼刑关系上,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4、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1)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
(2)影响深远
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般了解)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次讲授的内容思想性较强,要注意学生知识的前后衔接。并要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讲解,同时也增强了他们的文化素养。为提高他们的兴趣,要结合中国所特有的文化背景,如“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中的“敬宗”,中国人对祖先很尊崇,主要是希望祖先护佑我们,所以中国人对祖坟非常恭敬等等,可以通过这些知识让学生了解我们的文化,进而了解我们社会中的一些法律现象。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 西周“明德慎罚”指导思想的含义。
2、 “礼”、“刑”关系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中国法学的初步》,刘星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我国奴隶制社会在西周进入鼎盛时期。国家机构比商朝更趋完备,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管理体制,处理各项具体事务。本次课程要让学生掌握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具体容。认识西周法制对后世的深远影响。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社会,刑事法律历来是各个王朝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西周时期,经过夏商两代近千年的积累,西走的刑法制度,包括罪名、刑罚体系、刑法原则以及宏观的刑事政策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一般掌握)
(1)不孝不友罪:指不孝顺尊长亲属,不恭敬兄长的犯罪
(2)违犯王命罪:指不服从与违背王命的犯罪
(3)放弑其君罪:指驱逐与杀害国君的犯罪
(4)杀人越货罪:指杀人抢劫财产的犯罪
(5)群饮
(6)违背盟誓
(7)失农时
周人以农耕为主要的生产生活方式。西周是一个典型的农耕社会。农业生产在国家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规定“其有失时者,行罪无赦。”(《礼记·月令》)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了解)
其主要的刑罚体系,依然是夏商以来相传的“五刑”:
由肉刑至死刑,西周时期形成了以肉刑为主体,由轻入重直至死刑的刑罚体系。构成完整的刑罚体系。此外,又形成了一些徒刑以及流行和赎刑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如“圜土之制”、“嘉石之制”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原则与刑事政策(重点掌握)
1、主要刑罚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秋官·司刺》:“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
“三刺之法”的出现
(4)宽严适中
2、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本节难点所在)
刑罚的轻、重、缓、急,最终决定于犯罪行为对统治关系的威胁程度。西周统治者逐渐认识到了这个道理。在总结前代政治经济和刑罚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这个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西周统治者能够总结出这样的的法律理论,也说明了西周的社会文明达到了较高的程度。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一般了解)
西周立国以后,在吸收夏商两代政治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分封制、宗法制为内容的独特的政治体制,以及与这种政治体制相适应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秩序。社会繁荣和稳定使得西周经济发展迅速,因此,其民事活动比以前更为活跃,调整这种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也相应地更为丰富。
一、民事制度(本节难点所在,学生了解即可)
1、所有权
(一)土地与臣民为周王所有
(二)债和契约制度(一般掌握)
(1)买卖之债,称为质剂。
(2)借贷之债,称为傅别。
当时对于“契约”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约者处罚非常严厉,这些都反映了当时民事法律的发达。
二、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般了解)
在宗法制度下,,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即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其解除的决定权也在男性家长手中,有“七出三不去”、“同姓不婚”的规定。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一般了解)
二、主要诉讼制度
本节重点掌握内容:
1、“五听”制度:
(一)五听审判方式是区别于神判的先进方式
(二)五听包括有辞听、色听、气听、目听、目听五种形式
2、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一)西周为保证审判的公正,规定了法官责任制度,即“五过之疵”,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西周五过为“惟官(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利用职权报私仇)、惟内(为亲徇私)、惟货(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惟来(接受请托)”,法官因五过之疵,导致判刑有误,实行“其罚为钧”的原则,与受刑人处于同样的刑罚。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中的民事制度,尤其是所有权制度是难点,为便于学生理解,特用案例来讲解:
1、田地交易案
2、盗禾案
3、亻朕匜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主要刑罚及定罪量刑的原则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史记》
2、《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范忠信, 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掌握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所引起的法制改革;了解明确成文法的公布与论争及其对后世的影响;重点掌握李悝《法经》的内容与意义。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一般了解)
1、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变化
2、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3、礼制的衰落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掌握)
1、郑国的“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以及楚国的立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本章难点)
郑刑书、晋刑鼎,将法律条文化、固定化,可以说限制了旧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对宗法制和礼教秩序的冲击极大。此外,将刑书铸之于鼎蕴涵有深刻的政治意义。不仅保留了政府对刑法的最高解释权,还确立君主任意定罪处刑的特权,从而使法律与君主的罪刑擅断权达到和谐统一。使得贵族将被单纯的司法官员取代,而他们的职能不过是机械地执行统治者颁布的法律,从而成为纯粹的君主下属。而其判决的效力,也不再是来自于司法活动本身所显示的神明或理性力量,而是来自君主颁布的法令。在这样的专制政体下,使得君王对于臣僚和普通民众的权力增大。法权的垄断及由此导致的君主超越于法律之上,法律仅仅是一种可以随心所欲加以运用的统治工具。并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战国时期新兴阶级在各诸侯国相继掌握了政权,为推行富国强兵的政策,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进一步打击旧贵族的势力,并制定新的法律,各国纷纷进行变法。主要讲一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改革中的立法指导思想、魏国李悝的《法经》和商鞅在秦国的变法。
一、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改革中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
2、“法者,编著之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
3、“行刑,重其轻者”。(《商君书·说民》)
二、李悝的《法经》(掌握)
1、《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
2、主要内容和阶级本质
李悝的《法经》共六篇,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早已失传,其内容只有从史书上看到它的片断记载。从六篇的体例上可以看出:《法经》把《盗法》、《贼法》两篇放在最前面,表明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与贼在古代是有区别的。盗是指侵犯他人的财产;贼是指推翻统治者的政权和侵犯人身安全。可见,《法经》把这两篇放在最前面,就是为了保护统治者的政权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
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指的是劳动人民;第二,维护君主制度;第三,维护等级制。
2、《法经》的历史意义
《法经》虽然早已失传,但它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秦汉以后的法典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继续发展的。并对当时封建经济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一般掌握)
各国变法中,最为著名的要算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变法是对一个国家各项制度的全面改革,法律的改革只是其中的一项。
1、商鞅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次变法:
(1)“令民为什伍,而相司牧作”。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
(1)分户令
(2)建立郡县制,加强了中央集权制
(3)统一度量衡
2、商鞅变法的意义
教学手段与方法: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被破坏,新的生产方式出现,旧的制度逐渐瓦解,新兴阶级逐步掌握政权。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频繁立法,如郑国铸刑鼎,邓析作刑书,晋国先后有四次立法活动;楚国有两次立法活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反对旧贵族的特权,一些执政者将法律条文公诸于众,从而在新旧贵族之间引起了一场激烈的论争。公布成文法是历史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很大的意义。
所以针对如此纷乱的史实,应该让学生抓住重点,理解难点,引导学生学会从宏观的角度来理解当时的法律制度,及其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影响。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 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2、李悝《法经》的篇章体例与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春秋左传正义》,孔颖达,《十三经注疏》本。
2、《春秋左传注》,杨伯竣,中华书局1981年。
3、《中国法制史》第一卷,张晋藩、张希坡、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
4、《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
5、《战国史》,杨宽,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版。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第一节 统一后的秦代法制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六国,在中国历史上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央集权专制初建时期,以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本章为重点章。学习本章,应了解秦朝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从法制方面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
本次课程要掌握秦朝的立法概况、罪名及刑罚。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统一后的秦代法制
秦始皇统一六国,其历史经验使他充分认识到健全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统一天下,立刻“一法度”,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将秦国法制推向全国。统一后的国家,其法制比过去更加多样化,形成了律、令、式等。
一、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掌握)
1、律
2、令
3、式
4、法律答问
5、法律文告
6、课、廷行事(重点掌握)
秦代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十分丰富、详尽,表现出当时立法的发展。但另一方面,法制内容繁杂、细碎,不仅“律”没有法典化,且各律令条文彼此重复甚至矛盾之处很多,体现出法子初创时期系统化程度低,逻辑严密性不强的特征。
二、秦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一般掌握)
1、刑事法规
(一)罪名
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地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有以下几类。
(1)危害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渎职罪
(4)妨害社会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二)刑罚
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但从目前的史料来看,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1)笞刑
(2)作刑(徒刑)
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 ;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作如司寇;候,发往边地作为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从秦以后,历代封建刑法都设有有期徒刑。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有期劳役刑的产生是中国刑罚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制的确立
(3)流放刑
(4)肉刑
(5)死刑
(6)羞辱刑:髡:剃去繁荣的头发和胡须,耐完仅剃去胡须和鬓毛。
(7)经济刑
(8)株连刑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内容散乱庞杂,为便于学生理解掌握,在讲授每一个知识点时尽量运用教为典型的案例。
如危害皇权罪,概念相对模糊,包含内容丰富,可以举如下案例:
1、泄露皇帝行踪等即为危害皇权罪。
2、私下议论朝廷亦为危害皇权罪,如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律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遗余力,典型案例如:
1、盗窃桑叶案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秦朝与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比较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秦汉法制史研究》 [日]大庭修著,林剑鸣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2、《秦汉法制史论》 [日]堀毅 法律出版社1988年。
3、《睡虎地秦墓竹简》
4、《九朝律考》,程树德,中华书局1988 年版。
5、《秦汉官吏法研究》,安作璋等:齐鲁书社1993年版。
6、《秦律通论》,粟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第一节 统一后的秦代法制
第二节 秦代的司法制度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重点掌握秦律中刑事法规中的量刑原则及秦朝的司法制度,并注意其中的特点,如刑罚原则中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诉讼中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等等。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统一后的秦代法制
二、秦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三)定罪量刑原则(重点掌握)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或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确认主观意识状态。
(3)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自首减轻处罚和消除犯罪后果可减免处罚的原则
(6)实行连坐
(7)诬告反坐原则
(8)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2、民事法规(简单了解)
其中民事权利主体,需要知道的是:作务、商贾、赘婿、后父,是有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没有完全的人身权,常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一样发往边地,作务和商贾在衣着、车乘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后二者因入赘女家而丧失单独立户权利。
秦代有关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几一致;未成年的法律行为须经监护日同意到官府登记方为有效。
关于婚姻与继承,需要了解法律规定结婚须到官府登记才有效,丈夫休妻也要报官登记,解除婚姻关系也应登记,否则弃者与被弃者都要被罚二甲。对夫权有所限制。
3、行政法规(了解)
(一)机构设置:包括中央机构设置;地方机构和基层组织
(二)官吏任用
(三)官吏职责
(四)官吏奖惩
第二节 秦代的司法制度
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朝,皇帝总揽一切大权,“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司法大权自然也操纵在皇帝手中。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皇帝有权直接判案件,史载秦始皇“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另一方面表现为秦王朝建立了一整套在皇帝控制下的司法机关体系,皇帝则对一切重大案件的判决拥有最后决定权。
一、司法机关(一般了解)
1、中央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二、主要诉讼制度
1、诉讼程序
(一)诉讼的提出
(二)告诉的限制:公室告”与“非公室告”(重点掌握)
(三)案件的审理
(1)“辞者辞廷”――原被告双方到庭
(2)讯问。
(3)调查。
(4)审讯记录。
2、诉讼原则(掌握)
(一)有罪推定原则
(二)依法律和事实判决的原则
(三)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四)证据原则
3、秦代诉讼制度的主要影响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教学方法同上,因内容散乱庞杂,为便于学生理解掌握,在讲授每一个知识点时尽量运用教为典型的案例。
1、诬陷他人案
2、夫盗钱妻匿案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2、秦朝的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秦汉法制史研究》 [日]大庭修著,林剑鸣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2、《秦汉法制史论》 [日]堀毅 法律出版社1988年。
3、《睡虎地秦墓竹简》
4、《秦汉官吏法研究》,安作璋等:齐鲁书社1993年版。
5、《秦律通论》,粟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二节 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第三节 汉代的刑事立法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学习本章,应着重掌握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发展的走向和特点。本章是重点。
1、重点掌握两汉的立法概况、法律形式。
2、掌握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汉初是以“黄老思想”与法家思想相结合,“约法省刑”。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象结合,“德刑并用”。
3、掌握定罪量刑若干原则。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重点掌握,亦为本章难点)
西汉朝建立初期,统治者在立法方面,总结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的教训,以"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结合法家思想为指导,推行"约法省禁",著名的《九章律》就是在秦律六篇基础制定的。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二、汉武帝时期及其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二节 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一般了解)
1、汉初的立法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掌握,难点)
1、律:
2、令:
3、科:
4、比:
第三节 汉代的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重点掌握)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相得首匿”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教学手段与方法:
前人在概括秦汉律的关系时喜说“汉承秦制”,不用“袭”,也不用“革”,而用“承”,实在是大有深意,值得我们细细玩味。所以,在讲授本节时注意与秦律之间的相互比较,让学生在对比中更深刻地理解汉律及中国法律的演变发展。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演变的原因及"德刑并用"思想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2、秦汉立法指导思想之比较。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秦汉法制论考》, 高恒,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
2、《秦汉监察制度》,马空群,台北商务印书馆1976年。
3、《秦汉仕进制度》, 黄留珠,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汉代的刑事立法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第五节汉代司法诉讼制度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本节要掌握定罪量刑若干原则。重点掌握刑事立法与汉文帝时的刑制改革。了解民事立法与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和继承制度,重点掌握汉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第三节 汉代的刑事立法
二、刑罚制度(重点掌握)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汉代刑制的改革发生在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距汉王朝的建立已经近四十年。文景时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在刑罚制度上的重大事件。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二十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很难一次做到完美无缺。但是,这次改革为后来封建的“五刑”制奠定了基础,是我国古代刑罚史上的一大进步。
三、主要罪名(掌握)
我们根据罪行的性质归纳为以下几类:
1、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另外,还公布了《左官律》、《酎金律》。这些法规是加强中央集权,打击封建割据势力的重要措施。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严防臣下专权
在这方面主要有下面几种罪:欺谩、诋欺、诬罔;非议诏书;怨望诽谤政治罪;左道罪;废格诏书罪。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在这面有下列几种罪:不敬或大不敬;阑入宫殿门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简单了解,与秦代法律相对比学习)
一、行为能力的确定
二、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2、其他财物所有权
三、债权(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佃契约
四、婚姻与家庭
1、婚姻法
2、家庭法
五、继承法
第五节 汉代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法(一般了解)
司法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仍沿用秦制,只是在汉末地方上“州”成为郡之上的一级行政机构,所以州成为郡之上的最高一级的司法审判机关。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一般了解)
1、告劾
2、逮捕与羁押
3、审理与判决:汉代审讯还是以“五声听狱讼”。
4、上书复审
5、执行
三、《春秋》决狱(重点掌握,亦为本节难点)
春秋决狱,也叫“春秋折狱”,即以儒家的经典《春秋》经中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盐铁论·刑德》说:“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经义决狱"是伴随汉代统治思想发生转变而出现的特殊现象,它既反映了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也表现了儒家思想在维护等级秩序方面对法律的补充。
其依据是:
(一)在政治、司法中,常被引作断案依据的还有其他儒家经典。
(二)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依据所处理的案件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难问题。
春秋决狱的精神务在宽简,对秦朝的严刑峻法加以纠正,所奠定的创制和适用判例机制,为后世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解决立法漏洞、立法滞后,法律冲突等问题提供了一个卓越的思路和操作模式。
“经义决狱”与汉律是相辅相成的,它的实质,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皇权和社会等级秩序,用儒家思想修正和完善当时的法律,从而使法律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四、监察制度的发展(一般了解)
1、中央监察制度
2、地方监察制度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重点有两个内容,一是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为帮助学生理解,并活跃课堂,讲述时穿插一些历史背景:公元前167年,齐太仓县令、著名医学家淳于意被人告发私通诸侯。当时法律规定,私通诸侯罪当处肉刑。于是淳于意被押解到京师长安。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随行至长安并上书汉文帝,称其父任太仓县令时清廉公正,虽犯罪依法当处肉刑,但如此则无法复原,更不能改过自新,要求自己入宫为奴婢,以替父赎罪,使其有机会自新。文帝看了之后深受感动,下诏令废除肉刑,而代之以徒刑。于是汉初开始了刑制改革。淳于意也因此被改判处徒刑。
案例分析:此案件引发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即汉文帝时的刑制改革。汉文帝下令废止肉刑,用其他手段代替。改革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我国奴隶制社会以来的墨、劓、刖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但是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汉景帝时期,两次下诏解决新问题。
另一难点是“春秋折狱”,为便于学生掌握,可采取案例分析的方法:
1、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有一案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案例分析:春秋决狱,也叫“春秋折狱”,即以儒家的经典《春秋》经中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盐铁论·刑德》说:“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2、董仲舒《春秋决狱》载:某父乙与某甲,因纠纷发生斗殴,某甲用佩刀刺伤某父乙,乙子持杖援助,不慎误伤其父。依照法律,伤害父亲应处枭首之刑。但据《春秋》之义,“父子至亲,儿子得知父亲受到威胁,理应前来援救,并非有意伤害其父。依“论心定罪”原则,“君子原心赦而不诛”,故其无罪免刑。(据《历代刑法考》(三))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2、 “春秋折狱”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两汉监察制度》,陈世材,台北商务印书馆1973年。
2、《两汉法律思想史》, 杨鹤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重点掌握: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内容及结构体例方面的变化。例如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北齐改为“名例律”置于篇首,“八议”和“官当”入律。北齐律设“重罪十条”等。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
3、北朝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汉魏律相溶合,沿袭了汉魏律的体例与精神。
4、法典体例趋向科学性。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事情是东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割据南北对峙的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制和律学长足发展时期。从史书记载来看,蜀吴的法制史料很少,魏律继承了汉律并有所发展,东晋南朝宋齐梁陈主要沿用晋律,梁陈亦有定律活动,但多抄袭晋律。
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重点掌握)
1、三国时期的立法
魏新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如下改革:
一,增加了篇条,由九篇增为十八篇;
二,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名称的改变使之名实相符,列于诸篇之首,在体例上趋于合理。
三,八议入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载入律典,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法典化。
四,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五,改革刑罚制度。
总之,《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2、两晋的立法
《晋律》:司马昭辅魏政时,即命贾充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又称《泰始律》,该律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从法理上对律文中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便于人们对律文的理解,反映了古代律学的发展。晋武帝昭班天下,后人称之为“张杜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共20篇、620条。《晋律》被认为“是我国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新的里程碑”
3、南朝立法
。
4、北朝立法
北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有:
(一)《北魏律》:
(二)北齐律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重点掌握,此亦为本章难点)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一)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二)晋律
一是严格区分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
三、门阀氏族特权的法律化
1、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入律和“官当”出现(重点掌握)
(一)“八议”
“八议”是指对八种具有特定资格或身份等级的权贵人物进行特别审议,并减免刑罚的制度。
(二)官当
曹魏时期“八议”之法正式定入律典后,西晋政权又在晋律中首次规定了以官职抵罪并折比徒刑的“官当”内容。
2、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
(一)九品中正制(重点掌握)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设置于魏国建立时,是曹魏初期急需选拔各种人才的应急之作。其基本特征是将发现、荐举士人的权力由乡选里举中的众议集中到各级中正官个人手中。州、郡、县各级中正负有为国家察访、考证、品评人物的责任和权力,其品评结果作为国家选任官吏的依据,“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任官。这种由中正官个人品评人物的方式,解决了战乱之后国家在选拔人才上面临的严重问题。
(二)任官考绩制
3、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的特权(一般掌握)
(一)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等级占有制
(二)施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4、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了解)
5、关于买卖、借贷等法律规范的增多(了解)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 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了解,难点所在)
1、律学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2、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重点掌握)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涉及的律令法典极多,为便于讲解和学生理解,教学时用表格形式,即可帮助学生记忆,又清晰明了。对于不易理解的知识点尽量用平实的语言,并加入一些诗词典故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帮助他们回忆并进一步理解中学时代的知识,这会使得学生觉得上课很亲切。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编撰体例的变化。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中华书局1988。
2、《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祝总斌,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代法律制度(隋代立法概况)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进一步理解并重点掌握魏晋时期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律溶合,掌握《开皇律》在法制史上的意义。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重点掌握,难点所在)
1、服制定罪
2、留养制度
四、五刑制度的形成与废除宫刑及流刑地位的固定(一般掌握)
1、北齐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形成
2、免除宫刑
3、缘坐范围的变化
4、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中央三省制与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一般了解)
1、中央三省制的形成
2、地方州、郡、县三级制
二、司法机关的扩大演变(一般了解)
1、审判机关廷尉改为大理寺
2、刑部的前身——三公尚书、都官尚书
3、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
三、诉讼制度的变化
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1、限制诉讼权利
2、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3、直诉制度的形成(掌握)
4、刑讯用测立法
5、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6、上诉制度的变化
7、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8、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监督
综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制上承秦汉,下迄隋唐发展变化最为显著的时期。主要有这几个特点:
1.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律溶合;
2.律学发展到新的高度,退出了汉代注释章句形式,进入法理解释阶段;
3.北朝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汉魏律相溶合,沿袭了汉魏律的体例与精神;
4.法典体例趋向科学性;
5.刑罚制度不断发展
第七章 隋唐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内容的发展(掌握)
1、《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2、《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3、《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内容主要说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这在我国现实社会中依然有所反映,如直诉制度类似今天的信访制度,亲情在法律中的作用等等,所以对于本节的讲解要结合社会实际,使学生更加深刻的理解我国独特的法律制度及法律现象。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 试述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表现。
2、 《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陈寅恪著, 三联书店2001。
2、《魏晋南北朝史纲》, 韩国磐编。 人民出版社1983。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七章 隋唐代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随着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唐朝法律制度也达到相当完备阶段,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后世封建立法及东南亚诸国的立法产生极大的影响。本章是封建法制的重点。
本节重点掌握唐朝的立法概况、法制指导思想、了解行政法规的特点。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一般掌握)
1、 立法要宽简,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2、 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唐初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3、 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4、 强调执法严明,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二、律典的编撰修订概况(重点掌握,亦为本节难点)
1、唐律的修订过程
(一)《贞观律》的产生
(二)《永徽律疏》的修订
(三)开元年间对《永徽律疏》的刊定
2、《唐六典》的编纂
三、法律形式(掌握)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律、令、格、式,四者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就构成了唐朝全部的法律实施。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
1、律
2、令
3、格
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主要涉及国家各部门百官日常办事规则
4、式
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之中,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
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唐律疏议》体例严整,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司法、军事以及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但从其所调整的对象来看,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刑事惩罚手段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活动;另一方面是用刑事处罚手段压制和约束统治集团内部个别成员的不轨行为。从唐律的内容来看,除名例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以外,其它各篇涉及官吏职务方面的犯罪规定,几乎占全律1/2以上。这种情况说明,唐初统治者是非常重视用法律手段整顿吏治的。
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了解)
1、中央三省六部体制
(一)三省六部
(二)御史台
(三)“三师”与“三公”
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1、唐代主要的行政法规
2、选任官吏的制度(掌握)
科举制度的实行,当时对中国官员的选拔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在制度上使国家政权向社会各阶层开放,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状况,促进了社会阶层的上下流动
3、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4、唐代行政法规的特点(掌握)
一、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这为封建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
三、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但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内容虽然复杂,但环环相扣,讲解时一定要给学生解释每一个问题之间都有相关性,并都是紧紧围绕《唐律》十二篇展开的。并且结合当时的历史事实,增强讲述的知识性、趣味性。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
2、唐朝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唐律疏议译注》, 曹漫之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2、《唐明律合编》,薛永升著, 中国书店1980。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七章 隋唐代法律制度
第四节 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第五节 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随着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唐朝法律制度也达到相当完备阶段,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后世封建立法及东南亚诸国的立法产生极大的影响。本章是封建法制的重点。
本节重点掌握唐朝的刑事法规、了解民事经济法规的特点。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四节 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唐律中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前代相比,已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一、唐律的总则——《名例律》(重点掌握)
1、五刑:
2、“十恶”:
3、“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4、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本章难点所在):
(一)“累犯”加重的原则
(二)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三)自首的原则
(四)共犯的原则
(五)“数罪并罚”的原则
(六)类推的原则
(七)“外化人”犯罪的原则
二、唐律分则——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掌握)
1、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
2、侵犯人身的伤害罪
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贡献就是关于杀人罪有了更明确的区别,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此外,为了准确区别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唐律还规定:“保辜者,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 各依本殴伤法。”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杀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限外死去或者限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3、侵夺财产的强盗窃盗罪
4、贪墨罪:以严刑峻法惩治官吏的贪赃枉法,是唐律的一项重要内容。
5、伪造罪:
6、诬告罪:唐律对诬告的法律后果作了十分详备的规定,其总的原则是:“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对诬告者以被诬之罪予以追究。
第五节 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了解)
1、户籍与土地立法—“均田令”
2、债与买卖契约立法
(一)关于物权——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规定物权取得的条件。
(二)关于债权——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规定债务担保制度。
3、婚姻家庭立法:“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在唐律中的运用是无处不在的。
唐代家庭财产制度,名义上是财产共有制度,一切财产归全体家庭成员所有,即所谓“同财共居”;但实际上,家庭成员对财产的支配权是不平等的,只有家长才握有对家庭一切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二、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了解)
1、赋税制度——--“租庸调法”、“两税法”
2、市场管理、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货币制度:
教学手段与方法:
唐朝法律是对前朝法律的总结和归纳,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可以运用复习的方法,即回顾了以前的知识,使学生的学习更加系统,又进行了对比,使学生的知识更加牢固。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唐律中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唐律研究》 , 乔伟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
2、《唐律研究》 , 钱大群著 ,法律出版社2000。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七章 隋唐代法律制度
第六节 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第七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随着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唐朝法律制度也达到相当完备阶段,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后世封建立法及东南亚诸国的立法产生极大的影响。本章是封建法制的重点。
重点掌握: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三法司”的概念及唐朝监察制度的完善。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六节 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精神(重点掌握)
1、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
2、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与小农经济意识
3、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
4、体现“用刑持平”的精神
5、 体现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的历史地位(重点掌握)
具体而言,唐律的历史地位体现在:
(1)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唐律是后世各朝修订法律的楷模和蓝本,后代修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
(2)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唐律的影响所及不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南亚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第七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建立高度集权的司法体制和相关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司法机构的系统化(了解)
1、唐代中央司法机构:
(二)“三法司”(重点掌握):遇重大疑难案件,常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会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或三法司推事。到后来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即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三)京兆府:
2、唐代地方司法机构则为路、州(府)、县三级(一般了解)
二、诉讼制度的完善化(一般掌握)
1、对于告诉作全面规定:
2、严格逮捕的各项程序
3、完善审判制度:
4、严格规定上诉与复审及死刑复核制度:
5、判决的执行:
三、监察制度的严密化(掌握)
唐代为巩固中央集权制度、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构统治效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察制度。
1、御史台制度:第一,推按狱讼。第二,劾奏犯罪,纠举官吏犯罪行为。第三,巡察内外。第四,监督决囚。第五,监察录囚。
2、谏官制度:谏议;封驳;知起居事;知匦事。
四、监狱管理的制度化(一般了解)
1、监狱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形成了完备的体系
2、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非常严密
3、录囚制度进一步完善
教学手段与方法:
唐朝法律是对前朝法律的总结和归纳,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可以运用复习的方法,即回顾了以前的知识,使学生的学习更加系统,又进行了对比,使学生的知识更加牢固。
在归纳唐律的精神时,因理论性较强,故可以适当补充一些典型的、趣味性的典故,如“知匦事”的来历,“死刑五复奏”的渊源,同时也增加了学生的文学素养。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三法司”
2、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 ,钱大群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唐律与唐代吏治》 ,钱大群、郭成伟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唐律新探》 ,王立民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
4、《唐律初探》,杨廷福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唐后中国陷入分裂割据的五代十国时期。直到宋朝结束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发展商品经济的措施,对立法产生深刻的影响。公元1206年蒙古民族英雄铁木真经过多年努力之后,终于统一了蒙古各部落,建立起”大蒙古国”,1279年,建立元朝。
重点掌握:《宋刑统》和宋朝其他法律形式。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重点讲授,强化中央集权的国策及其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简单介绍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宋代包括南宋和北宋,是封建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加强时期。因此,经济、民事、行政方面的发案例内容比前代更加丰富,也增加了有关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立法和措施。
一、强化中央集权的国策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重点掌握)
1、在立法上的体现
(一)《宋刑统》的制定(本节难点)
《宋刑统》的篇目、条数与唐律完全相同,内容的差异也极为有限。与《唐律疏议》相比,《宋刑统》编纂体例的变化和特点为:第一,继承唐末五代的法典编撰形式,将法典改称为“刑统”,使法典名称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二,将各篇予以分类,在每篇之下,依据条文顺序、内容、性质,将律文分为若干门,门下再分条,确立了分门别类编排律文的形式。第三,将唐开元二年(公元714年)至宋建隆三年近250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审定选取177条,每条前均冠有“准”字,附于相关律文之后,确立了刑律统类的新体例。第四,对原有律文和敕、令、格、式经审订后,就一些具体内容提出调整变动建议,奏请批准后收入,作为新增条款。每条前均冠以“臣等参详”字样,称为起请条,共32条。第五,将唐律分别列在各有关律文之后类推性质的“余条准此”内容,总汇为一门,冠以“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之名,集中列在《名例律》,共44条。第六,删去《唐律疏议》每篇篇首历史渊源的叙述。此外,还由于避讳改动了一些文字,如为了避宋翼祖赵敬之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等。《宋刑统》颁行后,曾进行过几次修改,但改动内容不大。
(二)在《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三)制定编敕
(四)制定《盗贼重法》
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
(一)规定了刺配刑
(二)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
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一)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
(二)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
(三)设立了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司法公正,这也是宋朝统治者在贯彻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过程中慎刑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极端封建君主专制集权的特点。
二、 商品经济发展对宋朝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了解)
1、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
2、债与契约制度的发展
(一)因买卖契约所生之债
(1)活卖:让渡使用权,保留所有权,获取物的部分值价的契约方式,称为活卖方式。
(2)绝卖:出卖物的所有权,获取全部价值的契约方式,称为绝卖方式。
(二)因租赁契约所生之债:合议双方达成对车、马、房屋等的租赁关系,形成债权与债务的权利义务,进而形成双方的租赁契约。
(三)因租佃契约所生之债:佃农与地主就租佃土地所达成的契约称为租佃契约。即佃农使用租地生产粮食,向国家纳税,向地主交租,剩余部分归为自己的制度。
(四)因典卖契约所生之债:指出让物的使用权,保留其回赎的权利,从而获取部分价值的契约形式,称为典卖契约制度。
3、婚姻与继承法律的变化(简单了解)
(一) 允许姑舅与两姨兄弟姐妹为婚。
(二) 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
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略)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简单了解)
一、立法概况
(一)蒙古汉国法律
(二)《至元新格》
(三)《风宪宏纲》
(四)《大元通制》
(五)《至正条格》
(六)《元典章》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内容散乱、庞杂,为了重点突出,课堂上主要时间都在讲解《宋刑统》,尤其是其编纂体例,并与前朝法律进行对比以加强学生的理解记忆。重点的司法制度可以运用事例来讲解。如:太宗雍熙元年(984)发生的刘寡妇诬告王元吉案便是“移司别勘”的一个典型案例。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宋刑统》的编纂体例。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宋代司法制度》,王云海主编,河南大学出版社 1992。
2、《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杨鹤皋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宋代官商及其法律调整》,赵晓耕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明朝的法律制度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高度发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重点掌握:《大明律》体例的变化和《大诂》的颁布。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了解:各部院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明司法制度的变化。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明初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掌握)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3、立法概况
(一)制颁《大明律》(重点掌握,亦为难点)
《大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年,经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和洪武三十年三次修订。共7篇,30卷,460条。特点是—,首先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收了明初三十年以及前朝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法典。《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凡是有关谋反等政治性犯罪,以及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犯罪,都加重了打击力度,甚至使用凌迟刑惩办谋反案犯。
(二)编纂《明大诰》
包括《御制大诰一编》、《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四部分,分别于洪武十八年(1377年)到二十年间颁行全国,共236条,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真实记录。
《明大诰》的颁行将“重典治国推向了极端”:其一是,巧立罪名和酷刑。其二,以严刑惩吏为重点。不过《大诰》也并非一味胡杀乱杀,它针对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就是帝国的中层机构。明初《大诰》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规。
(三)汇编《明会典》
(四)删修条例
条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被广泛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以补《大明律》的不足。随着条例的繁杂,需要对其进行删修,孝宗弘治11年,修订了《问刑条例》。表现形式为:“律为正文,例为附注”。与明律合编刻印,名为《大明律附例》,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补充、修正了《大明律》中的有关条款。作为明中期以后重要的立法活动,它的历史价值不仅在于突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更改的束缚,而且使刑事条例规范、划一,例与律的关系协调、统一,这对明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与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了解)
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掌握)
(一)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
(二)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
(三)重典治贪官污吏
3、刑罚残酷:充军、枷号、廷杖
4、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的“文字狱”
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了解)
1、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
2、民事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极其特点
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了解)
1、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
(一)刑部:是中央主审机关。具体掌管中央与各省审判,审核地方徒刑以上案件。
(二)大理寺:由唐宋时的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掌驳正、审谳平反,一般不掌审判。
(三)都察院:由唐宋御史台改名而来,又称风宪衙门。职掌纠察。
三法司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职权的分离和相互牵制的特点。
2、地方及特务司法机关的特点
明代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地方省一级的行政和司法是分立的,设有提刑按察司,专管司法审判事务,有权处决徒以下案件,徒以下重案则须报送刑部。府(州)、县二级的司法权仍由行政机关兼理,知府,知县等地方行政长官掌握司法审判事务,行政司法于一身。
在普遍司法机关之外,还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厂:东、西、内三厂;卫是指锦衣卫。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了解)
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
2、禁止越诉
3、诉讼中禁止诬告
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
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
6、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
三、审判制度的发展与会审制度(重点掌握)
在继承唐宋以来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有规模的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共同审理制度。
2、圆审也叫九卿会审,是针对特别重大案件,当事人又两次翻案,则由皇帝启动都御史、大理寺和通政司,外加六部尚书来共同进行审理,谓“九卿会审”。
3、朝审,指每年霜降以后,公、侯、伯与三法司会审重囚,意在宽宥之目的。
4、会官审录,为部、府、院、军、政、司等朝廷官员共审地方上报案件。
5、大审,为每隔五年一次,是明代宦官干预司法后,形成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特殊会审制度。
6、热审,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徒的制度。其目的为减轻牢狱之灾,梳理刑狱,轻者释放,稍重减等,为京师一带录囚之举。
当然,所有的“会审”,最终的决断权仍然还是皇帝手里。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重点和难点《大明律》可与《唐律》及《宋刑统》相对比,通过列表其异同一目了然。会审制度因形式较多,也采取列表形式。明朝的重典治吏可通过典型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如:
1、郭桓案
2、空印案
3、胡惟庸案
4、蓝玉案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大明律》体例上的变化及其与唐律比较内容有哪些变化。
2、明朝的会审制度。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明初重典考》,杨一凡,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
2、《明代司法初考》,尤韶华,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
3、《古代法官之面面观》,郭建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4、《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5、《明代民事判牍研究》, 童光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清王朝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和技术都已达到成熟,但同时又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统治者的专制、残忍和民族狭隘性。重点掌握清律的内容及其特点;掌握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
一、清代的立法思想(了解)
清代统治者以“参汉酌金”作为自己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即借鉴参考汉族、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根据本民族的实际和需要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制。清军入关以前形成的“参汉酌金”的指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背后的接受、利用儒家伦理观念为我所用的思路,为清军入关以后的立法建制、统治中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清代的主要法典
1、《大清律》和附例的沿革(重点掌握)
清朝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完成于清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其篇目仿效《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最终完成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同年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工律等七篇。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自乾隆五年修订完成以后,《大清律例》一直被作为“祖宗成宪”而代代遵行,成为清代的代表性法典和基本法典。
2、关于少数民族管理的专门法规
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民事法律,《大清律例》几乎付诸阙如。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单行法规。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蒙古律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西藏章程》等等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单行法规,稳定了民族关系,促进了国家的统一。
第二节 清律的内容及其特点
一、严刑竣法维护高压统治(掌握)
首先,清律承明律之绪,加重对“十恶”罪特别是对“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治。其次,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围。第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罚。第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识分子。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掌握)
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的优越地位
2、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
3、保护旗地旗产,进驻“旗民交产”
三、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了解)
阻挠沿海对外贸易:(一)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二)限制采矿业发展。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却对矿冶严加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三)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清朝推行抑商政策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广设钞关(税卡),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四)严行官营制度。
清朝封建法制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和扼杀是多方面的。从以上所列举的方面中可看出,清朝统治者利用政权的力量和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封建政权及封建的生产方式的稳固,压制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对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前进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四、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的法律控制(了解)
1、因族制宜,因俗立法,缘俗为治
2、有效的司法管辖与审判
3、制定和运用法律的特点
中央法律与民族法律的协调和渗透。封建伦理法律制度进入民族法规中。
五、刑罚适用原则(了解):
“自首”的原则;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例。但对于类推则要“议定奏闻”,上报皇帝批准,不得擅自断决。国家还创立了一系列比附范例;“外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一切侨民均需按我国法律处罚,有保护我国司法主权防止外侨逃避和破坏我国司法管辖权的用意。。
第三节 清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
一、中央“三法司”与京师地方司法机构(略)
二、地方司法体制与旗人司法管辖(了解)
1、地方四级司法体制
(一)县(厅、州)为第一审级
(二)府(直隶厅、州)为第二审级
(三)省按察司(全称提刑按察司)为第三审级
(四)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
2、旗人司法管辖
清朝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满人案件,而由特殊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满族宗室刑名案由宗人府审理,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条件,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京师地区普通满人的诉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外省满人诉讼,由满州将军和副都统审理。
三、秋审与九卿会审(重点掌握)
清代在审判制度方面,继承了明朝关于控诉、证据、拷讯、回避等诉讼制度。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在承袭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善的会审体制。清又创设了与“朝审”并行的“秋审”。
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秋审就是每年一度对判处死刑监候的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复核程序。
清朝经秋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当然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节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留养承嗣”则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第四节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略)
教学手段与方法:
运用典型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当时独特的法律现象,如文字狱:
1、庄廷龙文字狱案
2、查嗣庭试题案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清律的内容及其特点。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滋贺秀三,法律出版社1998。
2、《清代刑法研究》,张溯崇,华冈出版社1974。
3、《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杨国桢,人民出版社1988。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历史进入近代。近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具备了两个不同于封建法制的鲜明特征:一是制宪成为立法重点,二是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
重点掌握:1、当时”预备立宪”的性质及过程。
2、《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制定与内容。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一、不平等条约对清末变法的影响(了解,此为本章难点)
西方列强攫取在华权益的法律依据多是通商条约,虽然是属于经济条约的性质,但近代中国的法权、政治权等也屡遭侵夺,多源与此类条约。不平等条约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诸方面动摇传统法文化的根基,领事裁判权、关税权的丧失,也破坏了中国的司法独立权,固有的完整领土和独立主权遭到了空前的破坏。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以礼法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国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也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开始更新。应该说不平等条约从内容到形式对清末法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了解)
“清末变法”是本世纪初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西方列强所施加的政治、军事压力,是迫使顽固保守的清朝政府推动法律变革的重要原因。“折冲樽趄,模范列强”,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就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但对清朝政府而言,其根本目的是借“变法”之名,敷衍国内的反对势力,缓和各种矛盾,进而挽救垂危的统治。因此在提出“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的同时,又为变法修律设置了不能逾越的一条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教民情”。实质上仍然要维护“三纲五常”观念及其所体现的封建专制制度。所以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体现为“参考古今,博辑中外”“务期中外通行”为基本目标,并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作为修订法律的基本方法。但在实际上,重心仍然落在“三纲五常”等伦理观念及相应的伦理秩序上。“模范列强”仅是形式与手段,“固守传统”才是变法修律核心。
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一般掌握)
1、 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
2、 配合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抵制革命
3、 清末立法的实质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一、宣布“预备立宪”(重点掌握)
1、宣布“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实质
2、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
(一)《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大纲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共23条。正文为“君上大权”,计14条;附录为“臣民的权利义务”计9条。“正文”和“附录”的这种结构,表明了大纲的重心在于维护君权。所谓“钦定”的立法程序,也清楚地说明它不是民主宪政,而是君主宪法。大纲的精义有三:一是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是君主独揽统治权;三是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没有实质意义,并成为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最后走向跛产的记录。
(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
《十九信条》是在革命高潮的强大压力下制定的,因此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如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第三条),“宪法改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第六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第八条),但是,《十九信条》的本质和《钦定宪法大纲》是一致的,仍然规定了“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第一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第二条),而且还规定皇帝直接统帅陆海军。可见,《十九信条》是在保护皇权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的。特别是十九信条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不提,这就充分暴露了清王朝宠政的骗局。
3、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二、《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了解)
1、官制改革
2、警察法律的颁布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内容因涉及诸多历史内容及西方的法律文化,讲授时适当补充一些相关知识,即增加了学生知识面,也有助于学生更清晰明白的理解清末变法修律。比如清末签定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如何影响中国法制建设的。“宪法”一词的本义及渊源。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预备立宪”的性质及过程
2、《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制定与内容。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吴吉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美)黄宗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历史进入近代。近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具备了两个不同于封建法制的鲜明特征:一是制宪成为立法重点,二是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
重点掌握:清末所定新律的主要内容 。领事裁判权及司法制度的变化。
了解: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三、《大清新刑律》及礼法之争
1、《大清新刑律》(重点掌握)
《大清新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十二月,即公元1911年1月,这是清末修订的一部最重要的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共计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一)《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一是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提高了刑法的地位,与用刑罚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封建法典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镇压的残酷性。二是确立新的刑法体系,结果是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刑律在形式上变明清律典六部分立的体例而为近代刑法总则与分则的体例。
(2)采取了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二)《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变化
(1)吸收了资产阶级刑法制度,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刑法原则:一是反对比附援引,主张罪刑法定。二是反对酷刑,废除肉刑,提倡慎刑,主张刑罚人道主义。
(2)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的删削,“八议”“留养”制度等,取消了依据贵贱等级、“服制”定罪的规范。
沈家本主持修订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标致着传统残酷的古代刑法解体,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的现代刑法体系开始形成,中国刑法现代化的进程由此展开。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取代了清王朝,但《大清新律例》并没有随之消亡。
2、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了解,此为本章难点所在)
(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
其一关于“干犯名义”条存废问题,专指子孙控告长辈的行为。其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其三,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其五,关于子孙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清末礼法之争虽然以法理派的妥协和失败而告终,但是这场争论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中国华法系的转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争论妥协的结果——《暂行章程》
四、商律的修订(了解)
1、主要商事立法的结构与内容
(一)《钦定大清商律》
(二)《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
(三)《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内容:其一、明确了公司的种类。其二、明确了商人的概念及相干权利义务。从目前所见印本的内容来看,该案远较《钦定大清商律》完整周密,是—部比较成熟的商律草案。
2、商事立法的基本特点
在法律渊源上体现了“模范列强”、“博稽古今”的原则。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它充分体现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在一些条文所体现的具体内容上,则带有传统社会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的烙印。
五、清民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了解)
《大清民律草案》作为晚清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贯彻“参酌古今,博辑中外”“务期中外通行”的宗旨,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2、民律后三编以“固守国粹为宗”
六、诉讼律的制订(了解)
1、《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制定
3、《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化
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相继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进而又迫使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使中国独立的司法主权遭到了破坏,这是近代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
一、领事裁判权制度及其后果与影响(掌握)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攫得
(一)《对华条约草案》与《备忘录》
(二)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三)会审制度的形成
2、行使领事裁判权的司法机构
审理机构。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3、领事裁判权制度确立的后果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内容因涉及诸多历史内容及西方的法律文化,讲授时适当补充一些相关知识,即增加了学生知识面,也有助于学生更清晰明白的理解清末变法修律。比如帝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攫取过程。“领事裁判权”一词的本义及渊源。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大清新刑律》的制订与“礼法之争”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李贵连,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2、《清末法制变革思潮》,马作武,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
3、《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马小泉,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
4、《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王健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张德美,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最短命的一个政权。但由于其代表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政权及其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学习本章,重点掌握孙中山的立法思想及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主要内容及其进步性。了解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 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
一、孙中山的主要立法思想(掌握,难点所在)
孙中山法律思想是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它的基本内容就是推翻腐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民生主义把着眼点放在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问题上。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权”,就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以“五权分立”。根据“五权宪法”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就叫五院制。孙中山认为,只有用“五权宪法”所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完全政府的结合是:以五院为中央政府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权能分治”理论是孙中山民权思想的最完整体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掌握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主要宪政立法
一、《中华民国鄂州约法》(了解):
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了解):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掌握):
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由孙中山签署并公布的宪法性法律,是中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当时亚洲最先进的资产阶级的民权宪章,它确立了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它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彻底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依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它还规定了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和确认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的方针。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是:削弱总统权力,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权力,加强监督总统的权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临时宪法。它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起来了明确而牢固的民主共和信念,使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会受到民众的反对而无法实现。《临时约法》首创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这些内容大都直接或间接被以后的宪法所继承。从这一意义上说,《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在近代中国,欲实现民族独立,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则必须反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全部国家主权。《临时约法》空讲民主共和,对于反帝的重大问题则避而不谈,没有明确表达。(2)《临时约法》没有规定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而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最初对此是有充分认识的,但在建立政权后,却没有将其付诸实践,根本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土地制度条款的缺失,使绝大多数的国民所关心的重大问题被回避掉了,这是《临时约法》最大的局限性,因此,它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四、南京政府成立后,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了解)
为适应民族资产阶级发展民族工商业的迫切要求,颁布了许多经济法令,如《保护人民财产令》《慎重农事令》。根据“天赋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如《禁止买卖人口文》《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等。为发展教育文化,以“启文明而速进化”为教育法规的指导方针颁布一系列法令;同时还颁布了关于社会改革的法令,如禁烟、禁赌、剪辫等方面法令,以求革除封建社会遗留的陈规陋习。
五、南京临时政府还对诉讼审判制度进行改革(了解)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由北洋军阀所控制的政府,是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建立起来的,受帝国主义的支持,代表地主买办阶级利益的反动独裁政权。
北洋政府的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主张沿袭清末法制和尊崇孔教,力主恢复传统社会的伦理纲常,毁弃孙中山先生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施军阀专制独裁统治,为了镇压国内民主运动和人民的反抗斗争,维护其反动统治,实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民国北京政府宪政活动的主要内容有:制定《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参政院组织法》《大总统选举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等。民国北京政府所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宪法性法律文件,主要是地主买办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北洋政府立法的内容和特点是:维护军阀独裁统治,镇压人民革命活动;严格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维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刑罚制度上恢复了部分传统落后刑罚制度等。
教学手段与方法:
本节内容在全书中占的分量不是很重,因此,对学生的要求仅是理解,讲授过程中要将大体内容理清楚,让学生掌握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脉络。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
2、领事裁判权制度及其后果与影响。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蒋碧昆编著,法律出版社1988。
2、《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王人博,法律出版社1997。
3、《民国宪法史》,张国福,华文出版社1991。
4、《近代中国宪政史》,殷啸虎,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5、《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邱远猷等,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1 《中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六法)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
第 章第 节
教学目标或要求:
南京国民政府是代表官僚垄断资产阶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权。学习本章,要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国民政府“六法”的制定、主要内容与特点。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组织起来,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建立起工农联盟的人民民主政权。学习本章,要了解人民民主法制的主要内容,重点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内容要点: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六法)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掌握)
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国民党政府的统治一经确立,便沿用清末以来反动统治阶级惯用的统治方法之一,即玩弄制宪骗局,借以掩饰法西斯独裁专制的本质,镇压人民革命。在国民党统治期间,先后炮制了《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和《中华民国宪法》。
(一)《训政纲领》
1928 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训政纲领》。
《训政纲领》共六条。主要内容是:其一、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部分。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参政权,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统治权。其二、在国民大会未召开以前,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政权,大会闭会后,则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行政权。其三、治权由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和监督下执行。
《训政纲领》法定了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的代表大会提高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而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则提高到支配政府的地位。蒋介石居然以党政军首脑的身份,直接控制着国民党及其政府。因此,《训政纲领》的本质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统治。
(二)《训政时期约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四)《中华民国宪法》
(1)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专制独裁的法西斯国家制度。
(2)剥夺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维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和四大家族的经济垄断权。
二、民商法
国民党政府民事商事法规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是:
(一)维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和对劳动人民的残酷剥削。
(二)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保护外国资本在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合法权
三、刑法
国民党政府建立初期,曾一度沿用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以后又以此为蓝本,同时又抄袭了日本,德国的一些刑法原则,于1928年3月公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即《中华民国刑法》.随着国内阶级斗争形势的发展,国民党为了加紧镇压革命运动,又根据德、意等国的法西斯刑法,对原有刑法典作了新的补充和修改,于1935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除此以外,国民党政府还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制定了数量繁多的刑事特别法规,作为刑法典的补充,其锋芒主要指向中国共产党和革命人民。
《中华民国刑法》共分为总则、分则两编,计四十七章三百五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一)标榜“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罚种类完备并增设保安处分。
(三)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
(四)维护夫权和族权,巩固封建婚姻家庭秩序。
四、民事诉讼法
五、刑事诉讼法
六、法院组织法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掌握)
《宪法大纲》于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时通过。《宪法大纲》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井17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和政治制度
(二)确定了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
(三)规定了工农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
二、抗日根据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掌握)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正确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党和边区政府把他所实行的贯彻司法民主,实行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
第一,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第二、 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第三,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教学手段与方法:
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用表格形式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并结合现在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使学生进一步现行法制。至于革命根据地新民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要通过典型案例使学生了解这一法制在解放旧中国,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看到这一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间的渊源关系。
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 如何理解“六法全书”
2、 马锡五审判方式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中华民国立法史》,谢振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马锡五审判方式》,张希坡,法律出版社1983。
3、《中国法学四十年》,张友渔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